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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大和、何继美等借款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6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63317023。法定代表人:徐永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何继美,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继美、张大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皖1102民初2623���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继美、张大和等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何继美的工行存折号为1313002301200989747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继美的工行存折号为1313002301200989747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    有    维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人民陪审员单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    尚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