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大和、何继美等借款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6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63317023。法定代表人:徐永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何继美,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继美、张大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皖1102民初2623���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继美、张大和等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何继美的工行存折号为1313002301200989747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继美的工行存折号为1313002301200989747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 有 维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人民陪审员单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 尚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