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1773、11777、11778、11785、1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婷,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1773、11777、11778、11785、1178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铁武(11773、11777、11778、11785、11787号案),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华欣(11773号案),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光德镇上漳村罗君石,身份号码。被告���丽珍(11773号案),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光德镇上漳村罗君石,身份号码。被告邹正辉(11777号案),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五经富镇建二村委汤边村**号,身份号码。被告孙玉坤(11777号案),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新华路**号,身份号码。被告张婷(11778号案),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明光市柳巷镇义集村*组***号,身份号码。被告陈明(11778号案),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大碑村张畈组**号,身份号码。被告李楚乔(11785号案),女,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大厝场新巷**号之一,身份号码。被告李平(11785号案),男,汉族,1980年4��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大厝场新巷**号之一,身份号码。被告肖修成(11787号案),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苑都新村巨丰台***房,身份号码。黄清萍(11787号案),女,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苑都新村巨丰台***房,身份号码。上列原告诉各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铁武到庭参加诉讼,各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各被告分别签订了《个人授信合同》和《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原告为各被告提供金额不等的授信额度及期限(发放贷款时间、授信额度及���限详见附表一)。对授信项下的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借款合同、功能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周转易协议书》、《个人贷款随借随还协议书》)、授信申请人提交并经授信人确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或其他凭证予以约定。授信项下的每笔贷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金额、期限、利率、罚息率、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在违约事件及处理上,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及具体合同、各具体业务申请书及借款借据或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与各被告分别签订了《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了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执行年利率等,同时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此后,原告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贷款,但各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告尚欠原告金额不等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具体金额见附表一)。系夫妻关系的两被告,由于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应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诉请法院判令:一、各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具体金额及计算期限见附表一),利息、罚息、复息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我国相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被告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二、各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各被告均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原告与被告郭华欣、被告邹正辉、被告张婷、被告李楚乔、被告肖修成分别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及《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在授信协议规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各授信申请人开通“周转易”功能,各授信申请人以其名下的银行卡作为“周转易卡”,原告给予各授信申请人“周转易”限额,由各授信申请人通过POS、网上支付或转账汇款的方式用于定向支付,原告给予一定的延后结算期,延后结算期届满日,若各授信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原告定向垫付款项,原告向各授信申请人发放一笔贷款(即“周转易贷款”)用于归还原告垫付款项,“周转易”限额所对应的账单周期、账单日、到期还款日为1天,周转易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周转易所属授信额度规定的扣款日的前一日,贷款采用固定利率,以贷款放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在该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并约定,本协议作为授信协议的附件,为授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约定事项与授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按授信协议的约定执行。《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郭华欣、被告邹正辉、被告张婷、被告李楚乔、被告肖修成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各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贷款已到期,各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庭审中,原告称在贷款发放12个月内依约正常计算利息,12个月后以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罚息,以12个月内的未偿还利息为基数计算复息,12个月后不再计算利息。另查,原告提交了被告郭华欣、被告邹正辉、被告张婷、被告李楚乔、被告肖修成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各被告的夫妻关系,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原件。本案原告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之外,未发生其他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账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华欣、被告邹正辉、被告张婷、被告李楚乔、被告肖修成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发放贷款及各被告偿还金额的主张,被告郭华欣、被告邹正辉、被告张婷、被告李楚乔、被告肖修成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各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各被告的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各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予以核对,亦未向本院提交户口本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关于被告郭丽珍、被告孙玉坤、被告陈明、被告李平、被告黄清萍对各案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因原告未支出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外的费用用于涉案债权,故对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部分,其他部分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华欣、被告邹正辉、被告张婷、被告李楚乔、被告肖修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息(罚息、复息暂计至相应日期(详见附表一),此后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详见附表二),由被告郭华欣、被告邹正辉、被告张婷、被告李楚乔、被告肖修成负担(详见附表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伍 建 卿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的复印件、复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表一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被告发放贷款时间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贷款金额被告尚欠贷款本金被告尚欠贷款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暂计截止日期111773郭华欣2014.2.330万2014.1.26-2017.1.2630万298919.7702119.3302016年3月15日郭丽珍211777邹正辉2015.2.1230万2015.2.10-2018.2.1030万30万2708.25481643.32016年3月15日孙玉坤311778张婷2015.1.2135万2015.1.13-2018.1.1330万277814.14200.674393.673.522016年2月25日陈明411785李楚乔2015.1.2425万2014.1.16-2017.1.1625万25万1082.193732.962.522016年2月25日李平511787肖修成2015.2.1035万2013.12.12-2016.12.1235万35万5388.27245067.682016年2月25日黄清萍表二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被告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罚息复息受理费保全费受理费保全费511773郭华欣298919.7702119.3305816058160711777邹正辉30万2708.25481643.35914059140811778张婷277814.14200.674393.673.5255361932553619321211785李楚乔25万1082.193732.962.5251221794512217941311787肖修成35万5388.27245067.68666923106669231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