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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占武与被执行人张占柱、贾庆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武,张占柱,贾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武,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占柱,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贾庆河,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王占武与被执行人张占柱、贾庆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卡已被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