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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辖终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其凤与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张其凤,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00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李万乡政府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杨耀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凤,女,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晨光,院长。上诉人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劳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在解放区,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