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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民辖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陆云发与胡咏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云发,胡咏梅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辖31号原告陆云发,女,1949年12月15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胡咏梅,女,1946年9月17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原告陆云发诉被告胡咏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黎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执行案件经该院审委会多次讨论,当事人对黎平法院的对抗情绪较为激烈,本案属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执行案件经黎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并形成决议,案件较为特殊,黎平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从江县人民法院为陆云发诉胡咏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管辖法院。黎平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本案的诉讼材料移送从江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冉定飞审判员 欧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