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爽与哈尔滨知新广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爽,哈尔滨知新广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李爽,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知新广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A02公寓1055室。申请执行人李爽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知新广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爽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213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