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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昌市唐电工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晟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市唐电工汽车修理厂,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唐电工汽车修理厂。经营者唐银五,男,汉族,44岁,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三岔口南路。被执行人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奕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晟,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住西昌市山水阳光新城。西昌市唐电工汽车修理厂与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2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及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晟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庆审判员 曾 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