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传兵与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兵,蔡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兵,男,1980年2月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蔡丽丽,女,1979年12月9日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执行陈传兵申请执行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0)广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0)广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