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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贾连喜与贾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喜,贾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798号原告贾连喜,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孟永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俊伟,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喜诉被告贾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