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房桂杰与任泽鲁、任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桂杰,任泽鲁,任泽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067号原告:房桂杰,女,汉族,住。被告:任泽鲁,男,汉族,住。被告:任泽永,男,汉族,住。原告房桂杰与被告任泽鲁、任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桂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房桂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