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7577号原告赵某被告刘甲原告赵某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奕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刘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儿女一双,现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刘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自由恋爱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刘乙(已成年),婚生一女刘一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婚后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弘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