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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为民与兰君志、邓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为民,兰君志,邓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金为民。被执行人兰君志。被执行人邓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为民与被执行人兰君志、邓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7800元,未执行标的额3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