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新福与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福,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579号申请人崔新福。委托代理人崔晓军,系崔新福之子。被执行人李哲。本院在执行崔新福与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哲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哲外出打工,下落不详;经"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详细住址,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字第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