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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新福与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福,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579号申请人崔新福。委托代理人崔晓军,系崔新福之子。被执行人李哲。本院在执行崔新福与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哲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哲外出打工,下落不详;经"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详细住址,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字第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