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樊泽意,男,汉族,南陵县人。
被执行人:闵晓霞,女,汉族,南陵县人。本院在执行樊泽意与闵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闵晓霞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黄旭初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