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平小、樊凤先、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银行,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薛平小,樊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银行,被执行人: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平小被执行人:樊凤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平小、樊凤先、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的(2016)陕01民终3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5558.7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9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95289.73元,扣除执行费9731元后,10月20日本院将案款685558.7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