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小六、郑洪光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8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农民。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侯审。被告人郑某某,男,农民。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侯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在宿迁市洋北镇乾天酒厂北侧洋河路沿线河沟边,采用灯光照射、网兜网捕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青蛙8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捕获的野生青蛙为金线蛙和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次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野生青蛙85只及电筒1个、蛇皮袋2个,其中所扣押青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计数笔录及照片,放生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猎捕野生动物已被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八百元。(罚金已缴纳3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六百元。(罚金已缴纳3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蛇皮袋二个、电筒一个。(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春花代理审判员 丁 立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