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4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24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傣族,1971年2月9日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安娜、任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因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陇川县清平乡各村领导干部到群众中宣传劝导持枪村民主动上交枪支,被告人钱某某听闻后,于2015年3月18日,主动到陇川县公安局清平派出所上交其非法持有的一枪支。经鉴定,该枪支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达到319.23J/cm2,具有致伤力。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钱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钱某某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及无缝钢管等材料,交由板某某帮其焊接成枪支一支。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听到上交非法持有枪支的宣传后,主动到陇川县公安局清平派出所上交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枪支。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8日,钱某某主动到陇川县公安局清平派出所上缴了一支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随后侦查民警对钱某某上缴的射钉枪予以扣押,并将嫌疑人钱某某带至执法办案区进一步调查。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钱某某上缴的改装射钉枪一支进行了扣押。4、物证照片、辨认照片。证实被查获的枪支情况,板某某及被告人钱某某对查获的枪支进行了指认。5、(德)公(司)鉴(痕)字[2015]072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6、证人证言。证人板某某证实了其帮助被告人钱某某焊接过射钉枪枪管的情况。证人金某某证实了其向被告人钱某某借用过改装射钉枪的情况。7、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板某某与被告人钱某某能相互辨认,板某某就是为被告人钱某某焊接过枪管的人。8、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钱某某供述,该涉案枪支系其购买材料后交由板某某帮其焊接的枪管改装。改装后的射钉枪借给金某某使用过。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提供制造枪支的材料让他人为自己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认为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维阳审判员 邹有林审判员 罗永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