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乐阳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乐阳光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973号原告:厦门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刘山社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45RXB70。法定代表人:张玉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申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乐阳光,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厦门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阳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厦门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