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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运来、李仁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来,李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来,男,1971年2月22日生,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仁才,男,1966年12月23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陈运来与被执行人李仁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9万元,未执行9万元。在执行中,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暂不宜处理,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