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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700号原��尚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尚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