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700号原��尚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尚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