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夏威与武汉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威,武汉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519号原告夏威,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子,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冯岭村。法定代表人余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鸿、潘新欣,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威诉被告武汉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威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夏威负担,予以减免。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雅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