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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五香、孟黎祥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亮,马五香,孟黎祥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刑初201号自诉人王传亮。诉讼代理人李振果,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韩江,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马五香。被告人孟黎祥,曾用名孟祥仁。自诉人王传亮以被告人马五香、孟黎祥犯重婚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缺乏罪证,自诉人王传亮提不出补充证据,经本院说服后,自诉人王传亮仍不撤回起诉,依法应驳回自诉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王传亮对被告人马五香、孟黎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世锋人民陪审员  张凤典人民陪审员  李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