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连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31号被执行人李连锁。公诉机关公诉李连锁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连锁罚金5000元及退赔非法所得2200元,共7200元。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连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