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连伟、刘洪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王连伟,刘洪娜,梅秀军,邵长芹,刘新连,刘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夏京利,行长。被执行人:王连伟,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洪娜,女,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梅秀军,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邵长芹,女,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新连,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怀兰,女,汉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王连伟、刘洪娜、梅秀军、邵长芹、刘新连、刘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连伟、刘洪娜、梅秀军、邵长芹、刘新连、刘怀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539672.93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