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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连伟、刘洪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王连伟,刘洪娜,梅秀军,邵长芹,刘新连,刘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夏京利,行长。被执行人:王连伟,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洪娜,女,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梅秀军,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邵长芹,女,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新连,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怀兰,女,汉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王连伟、刘洪娜、梅秀军、邵长芹、刘新连、刘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连伟、刘洪娜、梅秀军、邵长芹、刘新连、刘怀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539672.93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