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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钟建南与李超,李镜英,李飞,李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南,李超,李镜英,李飞,李恩,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277号原告:钟建南,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诗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超,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李镜英,女,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李飞,女,1983年2月20日,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李恩,女,2009年11月29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4915R。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原告钟建南诉被告李超、李镜英、李飞、李恩,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0元,减半收取计8310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