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478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边综合楼11楼1109室。法定代表人:唐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丙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马丽君,女,汉族,1977年2月19日生,住长春市经济开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