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乙,曾用名宋某甲,农民。被告人宋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不到,被告人宋某乙于2016年2月2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列逃,同年9月2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至当月26日被寄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同月28日被押解回如东。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乙伙同潘某某(已判决)、赵某某(1998年11月9日生,已判决)于2015年10月份期间,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两次在如东县新店镇曹某××人按摩店盗窃作案,共窃得现金4230元及中华、黄山香烟、平板电脑等物品。经鉴定,涉案香烟、平板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4751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部分涉案香烟、平板电脑等物品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案外人代赵某某向被害人退出赃款20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潘玉明、赵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曹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葛卫东等人的证言笔录,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如东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及赃物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出具的寄押证明,被告人宋某乙的户籍信息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部分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对未退出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应当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宋某乙共同犯罪尚未退出的赃款及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良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