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立兰与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任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兰,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任胜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3民初565号原告孙立兰,女,1969年7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个体,住施秉县,系施秉县立兰冰激凌批发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宋红光,施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庭梅,施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小桥镇新街A栋1号。法定代表人李武林,该服务中心董事长。被告任胜良,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系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施秉县第一中学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孙立兰诉被告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任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