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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富先申请执行谢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263号刘富生、谢明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富先申请执行谢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25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0元。当日,被执行人交来案款25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