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民法院与赵建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827号移送人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建立,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1841981********,住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赵大楼***号。关于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建立罚金一案,经法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