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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崔壮壮等与莫士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壮壮,夏梦军,莫士勇,马立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崔壮壮,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夏梦军,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莫士勇,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马立霞,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崔壮壮等与莫士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63259.3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