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泽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60号罪犯许泽贵,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泽贵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九千元,罚金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穂中法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许泽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泽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泽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泽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10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