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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佳辉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佳辉汽车配件经营部,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570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佳辉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家具城B区1排12-13号。经营者:薛建峰,业主。被告: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邹志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春光,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佳辉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佳辉汽车配件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佳辉汽车配件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佳辉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诉讼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佳辉汽车配件经营部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