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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6年8月10日英检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驾驶粤R×××××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380线由英德市走马坪往英德市石牯塘镇方向行驶至石牯塘镇石小村委会七姑仙新村路段时,与行人谢连某发生碰撞,造成谢连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鉴定,谢连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颅脑功能障碍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黎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某主动拔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发经过。事后被告人还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共4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查获的肇事摩托车、书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材料、被告人投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被害人的户籍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与本案相关的医疗费、丧葬费收据;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和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英德市顺发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对事故车辆的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拔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发经过,有自首情节,且支付了被害人的相关费用,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恰当,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燕华人民陪审员  林伯根人民陪审员  杨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