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小明与谢炳松、徐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明,谢炳松,徐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584号原告:高小明,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3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炳松,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徐慧敏,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明与被告谢炳松、徐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