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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矿玲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矿玲,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831号原告李矿玲,女,1987年12月18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838333-8,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一楼。负责人徐大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浩,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矿玲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矿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矿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矿玲负担。审判员  俞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