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耀华与被告方俊、黄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华,方俊,黄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491号原告:赵耀华,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方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黄轶,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原告赵耀华与被告方俊、黄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280元,减半收取计12640元,由原告赵耀华负担。审 判 长 崔 颢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丁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