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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朝阳贵邦678号。法定代表人:王尊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孙桥村1299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华,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4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就涉案合同并没���实际履行,故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