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XX、梁XX、杨X、邵XX、刘X、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XX,梁XX,杨X,邵XX,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子洲县人民街55号。法定代表人高XX,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XX,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XX,女,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高专东家属区1排3栋4号。被执行人梁XX,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高专东家属区1排3栋4号,系杨XX之夫。被执行人杨X,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兴达路桃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邵XX,女,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兴达路桃花园小区,系杨X之妻。被执行人刘X,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楼下巷20号。被执行人邵XX,女,1981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万佛楼中巷10号。本院在执行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XX、梁XX、杨X、邵XX、刘X、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向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43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利率16.2‰计算;向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担案件受理费3532元,申请执行费566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