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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宝红与吴刚、邵芳、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红,邵芳,王海峰,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徐宝红,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芳,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峰,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刚,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徐宝红与吴刚、邵芳、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