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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煜申请执行被告张存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煜,张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朱煜,男,苗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存金,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朱煜申请执行被告张存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法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5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张存金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36号2号楼2单元3层27号房产一套。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存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朱煜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存金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36号2号楼2单元3层27号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