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季洪萍与季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洪萍,季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503号原告:季洪萍。被告:季岩。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国。原告季洪萍与被告季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季洪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洪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缪培红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亚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