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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小荣与单冬、雷香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荣,单冬,雷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荣,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单冬,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雷香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小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单冬、雷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单冬、雷香兰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小荣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2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700元、申请执行费6120元,由被执行人单冬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单冬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6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429**)予以查封。现因该房产抵押情况不明,该财产暂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