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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永嘉果蔬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永嘉果蔬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永嘉果蔬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永嘉果蔬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永嘉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的农行账户,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