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和兴与XX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兴,XX阳,朱延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757号原告:李和兴,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XX阳,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朱延栋,男,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黑虎泉北路149号。负责人:董国升。原告李和兴与被告XX阳、朱延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和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和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70元,由李和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