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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丁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特13号申请人:丁某甲,申请人丁某乙,法定代理人:丁金雨。申请人丁某甲、丁某乙要求宣告刘艳娜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刘艳娜系二申请人的母亲,因患××于2013年2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艳娜失踪。经审理查明,刘艳娜,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胡山行政村李官庙村,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丁某甲、丁某乙的母亲。其夫丁世界于2012年4月18日触电身亡,刘艳娜于2013年2月失踪后,本院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刘艳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艳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艳娜为失踪人。二、指定丁金雨为失踪人刘艳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