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耿老多与连俊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老多,连俊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耿老多。被执行人连俊岭。耿老多与连俊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38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连俊岭与石焕娣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连俊岭与石焕娣夫妻共同财产中石焕娣名下的银行存款181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