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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缑富贞与邢庆银、蔡友堂、甄祖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缑富贞,邢庆银,蔡友堂,甄祖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缑富贞,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邢庆银,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蔡友堂,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甄祖银,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缑富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庆银、蔡友堂、甄祖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