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与宋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宋俊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17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亮,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双双,该公司服务中心副经理。被告:宋俊平,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诉被告宋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由于其他原因,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以其他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宋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