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芹风、陈风林与陈垚一、石家庄正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垚一,陈芹风,陈风林,石家庄正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石家庄正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垚一,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芹风,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风林,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原审被告:石家庄正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地址,赞皇县城东环路路西。负责人王丽艳。原审被告:石家庄正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北新街***号信通花园*****号。法定代表人陈垚一。上诉人陈垚一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第8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垚一称,一审法院做出裁定的依据是上诉人的一份还款承诺,认为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其实,这份还款承诺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很明显,该还款承诺上没有任何地方体现被上诉人的名字。这份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了管辖法院。由此,应当以本案其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给付借款及利息”等,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其系接受货币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赞皇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